最近在FB不動產相關社團上面潛水
發現不動產的理解跟認識對一般人真的很需要
尤其是事情找上門但卻沒有經驗的時候
(普羅大眾比較不會經常性買賣房子)
今天剛好看到一個提問
提問很簡單,但下面回答的社員答案卻很有意思
有關【繼承登記】的問題
LeisureFisher逸漁人 [不動產知識] 繼承登記 |
繼承人是提問人的姪子
所以其實跟發問人沒什麼關係
他並非法定繼承人,就是熱心湊熱鬧
但是下面的回覆就百家爭鳴
這張是關於繼承的部分
LeisureFisher逸漁人 [不動產知識] 繼承登記 |
回答的非常實在
的確不會影響登記權益,但若是延遲登記可能會有罰鍰
[第二位]
給予了一些代書的建議,偏實務
[第三位]
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單獨申請登記[公同共有]
前半是對的
但是[分割遺產訴訟]這個我就震驚了,
先不提打官司之前可以[協議分割]
姑姑沒有繼承權啊! 要繼承甚麼啊?
還說姪子不回來,法院會按照姑姑的意思分割
不是繼承人當事人不適格,訴訟就無法成立了,
更別提法院還會聽一造之言分割
這位的回答非常不適合啊!
5個讚 傻眼
[第四位]
給了第三位一個真實的問題,跟姑姑沒關係啊!
[第五位]
任意繼承人可以單獨登記繼承人[公同公有]
[第六位]
說得很到位,根據民法759條
更別提法院還會聽一造之言分割
這位的回答非常不適合啊!
5個讚 傻眼
[第四位]
給了第三位一個真實的問題,跟姑姑沒關係啊!
[第五位]
任意繼承人可以單獨登記繼承人[公同公有]
[第六位]
說得很到位,根據民法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民法759條 |
這張是有關列冊管理,公開標售的
LeisureFisher逸漁人 [不動產知識] 繼承登記 |
這個有夠沒頭沒尾的,人家問沒繼承會怎麼辦
他回答[分完剩餘寄存法院],人家還沒開始分啊!
而且法院是[提存!],不是寄存......
再說這裡問的是不動產,民法73-1價金不會法院提存的...
是不明白剩餘繼承人是誰在那裏聯繫不上才放在[國庫專戶]
這個來亂的,還有四個讚..無語
[第二位]
基本上概念還算順,但時間軸亂七八糟
不是六個月後列管15年,
是每年的四月一號公告已逾期一年未登記的不動產
公告三個月後再列冊管理15年
再來公開標售的價款繳進國庫的時間是10年不是5年
文章最後會把時間軸弄得很清楚放在結尾
29個讚,冏
[第三位]
不會按比例進行罰款,是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罰款
也不是15年內未登記就收歸國有,還有很多程序才有可能收歸國有
[第四位]
原來是位罰款狂魔......正解同上
這張是來亂的
這個是我看到最嚇人的
半年內沒有繼承完畢就收歸國庫
中華民國發大財!
這樣難怪我們的政府很有錢啊!
正解:
登記原因
繼承為民法759條
登記後才能處分
登記時間跟罰鍰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不動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這個來亂的,還有四個讚..無語
[第二位]
基本上概念還算順,但時間軸亂七八糟
不是六個月後列管15年,
是每年的四月一號公告已逾期一年未登記的不動產
公告三個月後再列冊管理15年
再來公開標售的價款繳進國庫的時間是10年不是5年
文章最後會把時間軸弄得很清楚放在結尾
29個讚,冏
[第三位]
不會按比例進行罰款,是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罰款
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土地法第73條第二項 |
[第四位]
原來是位罰款狂魔......正解同上
這張是來亂的
LeisureFisher逸漁人 [不動產知識] 繼承登記 |
這個是我看到最嚇人的
半年內沒有繼承完畢就收歸國庫
中華民國發大財!
這樣難怪我們的政府很有錢啊!
LeisureFisher逸漁人 [不動產知識] 繼承登記 |
登記原因
繼承為民法759條
登記後才能處分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民法759條 |
登記時間跟罰鍰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不動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土地法第73條第二項 |
繼承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
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5 點第1項
每年四月一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逾公告期間未辦繼承登記
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登記機關接獲第三點規定之資料,經查實後, 於每年四月一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雙掛號書面通知其申辦繼承登記, 不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應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詢後再書面通知; 逾公告期間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由證明者, 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 未辦理繼承 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 列冊管理 作業要點 第 5 點第1項 |
列冊管理跟標售
土地法第 73-1 條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
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按其法定應繼分,
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 土地法 第 73-1 條 |
白話版:
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登記,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若是繼承人兩個以上,可以單獨聲請[公同共有登記]辦理繼承,超過一年未登記之不動產,在4/1號會查明並公告三個月,後列冊管理十五年,十五年後仍未登記,公告30天,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可以按應繼分領取價金。若是標售5次都沒賣出去,每次可最多減少底價20%,五次標售都沒成功售出,登記為國有,按第五次標售底價計價,繼承人備齊文件按應繼分申請領錢,公告90天無人異議後發給之,十年都沒人領錢,沒入國庫。
搞定! 繼承登記逾期辦理就是這樣!
當然 這只是繼承登記基本款
要更細節就超出我的能力範圍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